热点快评 | 唐山打人事件,你可能关心的8个问题

10日凌晨2点左右,唐山一家烧烤店内,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围殴事件。一名男子无故抚摸一名女子背部,被躲开后对该女子进行掌掴,随后其同行多名男子对该女子及其同伴进行围殴。

17时许,唐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受采访称,当时接到报警并受理,打人者已被控制,目前正在调查取证、验伤。

随后,唐山公安通报称,警方目前正在全力实施抓捕。

警情通报

就本起恶劣的涉嫌刑事犯罪事件,后浪法评择8个重点问题与各位商榷。

1. 搭讪还是性骚扰?

事件初始,媒体多以“男子酒后搭讪女子”为名进行报道。

警情通报

透过视频可以看到,涉事男子从烧烤店门口踱步进来时,目光就曾在靠近门口的三名女子所在的桌子留驻,随后更是在与朋友交谈几句后便径直走向三名女子,伸手触摸其中一名白衣女子的后背。该女子当即将涉事男子推开,而该男子却并未离开,反而疑似与其争吵,后至发生殴打事件。

我们必须知道,这不是“搭讪”,而是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稿已明确,对妇女实施“不适当、不必要的肢体行为”即可能构成性骚扰。

在被害人与友人正常聚会之时,该涉事男子未经允许便伸手触摸其后背,显然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也明显是不适当、不必要的

我国《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仅是视频开头的这一幕,就已揭示男子涉嫌违法。

因此,我们也呼吁报道对此正名,避免以“搭讪”这一生活化的表述,掩饰涉事男子性骚扰的恶行。

2. 是否涉嫌犯罪?

视频中的男子对受害人先是性骚扰,后掌掴,进而进行围殴,其行为明显涉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警方也进行了如此通报。

不过,行为人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涉嫌犯罪,仍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即伤情鉴定)来认定。

如果造成被害人轻伤,则行为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造成被害人重伤,则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最高可能判处死刑。

但是,即便没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行为人也很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揭示》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防卫?互殴?

视频中,在涉事男子掌掴白衣女子后,二人互相推搡,白衣女子对面的黑衣女子持酒瓶击打涉事男子。这一情节,是否能够成为涉事男子防卫的理由?或者说,是否使得本起事件变成“互殴”?

我们认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制止行为

本起事件中,无论是白衣女子、还是黑衣女子的行为,都是因为白衣女子遭受性骚扰还被掌掴而进行的反击,这不是“不法”。其次,涉事男子在早已控制住几名女子后,所面临的“危险”已经不存在,却继续实施暴力殴打行为,这不是“正在进行”。最后,涉事男子对女子拳打脚踢、拖拽出门、围殴堵截,与先前的推搡行为相比,早已超过了必要限度

因此,涉事男子显然不是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而来自男子一方的长期单方面的殴打行为,也表明这不是互殴。

相反,可以主张正当防卫的是被害女子一方;但在人员、体力的巨大悬殊下,她们甚至都没有防卫的可能。

4. 酒后免责?

据媒体报道,该男子当时“喝了酒”。然而遗憾的是,即便是在酒后,如果构成犯罪,涉事男子也难逃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酒精不是借口,即便是喝了酒,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5. 共同犯罪?

视频显示,在场至少有三名男子从始至终共同参与了围殴行为。

如果殴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那么该三名男子因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构成共同犯罪,将难辞其咎,共同承担犯罪责任

6. 能否调解?

如果殴打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本起事件能否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对双方进行调解?

答案是否定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寻衅滋事的、聚众斗殴的伤害案件,不得做调解处理。也就是说,本案基本上没有“私了”的可能

当然,如果行为人诚心道歉、补偿,取得被害人谅解,那就另当别论。这或许能为嫌疑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7. 民事赔偿?

不论是否构成犯罪,涉事男子对被害人都应当承担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审理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涉事烧烤店的经营者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起事件系由涉事男子造成,但烧烤店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或将承担一定的补充责任。

我们检索案例发现,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乔海成、定边县兴华仁夜市店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案”((2021)陕08民终4261号)中认为,“乔某某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作为餐饮场所定边县兴华仁夜市店的经营者及时报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由此可见,及时报警,在实践中可能被认可为经营者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目前报道,涉事烧烤店老板称当时有顾客报警,其作为经营者是否及时报警尚不明确,视频中也未发现经营者明显的阻止殴打行为。据此,烧烤店老板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当然,也有权继续向行为人追偿。

8. 黑恶势力?

有网友称,这些人简直是黑社会。如此暴力、蛮横的手段,确实符合黑社会的暴力特征。不过,是否属于黑社会或恶势力,尚需进一步调查,查明是否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法定特征,其背后是否有“保护伞”。

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_(一)【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_**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打人者拥有一个层级分明、稳定的组织,经常性地倚仗组织势力实施具有明显暴力色彩的违法犯罪活动,据此敛财,在特定的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则可能构成黑社会。与之相似、但尚未构成黑社会的,可能构成恶势力组织。

黑恶势力是我国司法坚决打击的对象。2021年以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入常态化。今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如果本起事件背后真的有黑恶组织,相信有关部门定将严惩不贷!

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唐山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的回应,事发当时警方已出警并控制嫌疑人;而随后的正式通报则称,警方正在“全力实施抓捕”。那么,警方为何在出警后放走了嫌疑人?几名身份已被锁定的嫌疑人为何至今尚未到案?我们以为,唐山警方有必要及时澄清案件事实和办案程序,以回应公众的疑虑。

本起事件的发生,再次挑战了大众的底线。尽管是在凌晨,但在人声鼎沸的烧烤店,几名成年女性一起撸串喝酒,应当是、也必须是安全的、毫无顾虑的。我们不知道,涉事男子在骚扰女性未果后是有多大的委屈、愤怒,才能对女性如此大打出手;也不知道,他的同伴们是有多么重情重义,才不分青红皂白地参与群殴。不论如何,“搭讪”“酒后”都不是暴力的借口,更不是厌女的托辞!

好事者也大可不必鼓吹女性要自爱、防身。本起事件清晰地揭示了,**问题根本不在于如何保护自己,而在于如何预防和制止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暴力!**否则,此类事件永远不会停止,暴力只会重复上演。

最后,我们也呼吁每一个善良的人,如果你目睹或知晓了相似的情形,请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立即报警,不做冷漠的旁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