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二审量刑辩护的有效路径——从一起改判缓刑案说起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全面适用,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环节适用率已超过90%,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98.3%,一审服判率97%。这一数据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几乎适用于所有案件,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不上诉的比例更是高得惊人。

在这一数据的背后,值得刑辩律师思考的是,认罪认罚案件是否再无辩护空间?尤其是,一审采纳量刑建议后还能否上诉、上诉后是否可以进行量刑辩护?

以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成功改判缓刑的诈骗案二审为例,本文就认罪认罚案件二审进行量刑辩护的路径展开探讨。

案件背景

被告人张某系新疆某地棉农。2015年,在无实物交易的情况下,张某通过“二道贩子”虚开可用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并支付开票费,后利用虚开的发票领取国家籽棉交售量补贴款29.85万元。案发后,张某接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主动退赔全部违法所得。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认为张某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由值班律师见证张某认罪认罚具结,提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采纳该量刑建议,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认罪认罚案件能否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是为了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关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能否提起上诉,亦即其上诉是否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限于篇幅原因,本文仅探讨能否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1. 认罪认罚被告人是否具有上诉权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判决后行使刑事上诉权,说明其对原有“认罚”结果的否认,不符合认罪认罚的要求,为了避免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从而纠正被告人的上诉。

另一种观点认为,上诉权是被告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不能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

本文认可后一种观点。刑事诉讼法法二百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正是对被告人法定上诉权的宣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同样拥有不可减损的上诉权,且不能仅仅因为上诉就被抗诉乃至加刑。

刑事审判参考第1412号指导性案例“杨灏然贩卖毒品案”阐明,《刑事诉讼法》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二审终审制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更是指出,“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区分不同情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别作出裁判。”

因此,认罪认罚案件当然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全面审查包括认罪认罚适用在内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裁判。

2. 认罪认罚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院是否一定抗诉

问题来到,如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院是否一定抗诉,以避免其享受“上诉不加刑”的红利?

有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2月3号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三十九条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人民法院采纳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判决、裁定,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因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因此,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检察院一律应当抗诉。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属于对规定的误读,过于片面。

第一,从制度的适用来看,实务中,不乏嫌疑人、被告人出于不懂法律、想要尽快了事的心理而认罪认罚的情况,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协商更难以保障。因此,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是其正当的救济途径。如果一味强调被告人但凡上诉就应当抗诉,从而迫使其不敢上诉,则无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无法保证公正裁判。

第二,从规定的内容来看,抗诉的前提,一是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二是因此导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唯此才应当提出抗诉。而被告人没有反悔,且提出了量刑异议的正当理由的,应当保障被告人上诉不加刑的权利,而不以抗诉进行抗衡。迄今公开抗诉的案例,也多是被告人没有正当理由造成的。如宁德市蕉城区检察院公布的林某某诈骗案,林某某认罪认罚,一审判决后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其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是对上诉权的滥用,对此提出抗诉。

第三,从刑事诉讼的原理来看,被告人上诉的,无论是对定罪还是量刑有异议,均是对一审判决不认可,上诉的对象是一审判决,而不是量刑建议。如果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对量刑提出异议,检察机关一律提出抗诉,无异于否认了被告人对审判机关即法院的异议权,违背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原理。

3. 检察院抗诉的,二审法院是否一定支持抗诉

根据上文的逻辑,如果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致从宽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是否一定支持抗诉?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亮指出的,“不能仅仅因为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就此抗诉,就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量刑不当而改判加重刑罚”。因为即便是一审,被告人认罪认罚,但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也应当建议检察院调整或者依法作出裁判;那么二审时,人民法院亦应当独立裁判,作出与检察机关一致或不一致的决定。

也就是说,一审判决是否有错误、被告人上诉是否导致对其量刑不当,应当由人民法院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认定。对于被告人上诉提出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并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也应当说明一审判决错误的理由,并对上诉理由发表意见,而不能“一抗了之”。

杨灏然贩卖毒品案”进一步指出,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不能因此否定一审对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发现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切实发挥二审的救济和纠错功能,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也要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

量刑异议的有效辩点

如上文所述,认罪认罚案件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改判的前提是提出正当理由。本案中,辩护人以“自首”这一情节为突破口,从规定到类案,从政策到实情,从各个角度论证了本案应当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最终获得二审法院支持。根据本案经验,总结量刑异议的有效辩点如下:

1. 量刑情节

“以事实为中心”,既包括定罪事实,也包括量刑事实。《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法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三)提出量刑建议所依据的酌定从重、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已查清。

因此,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时遗漏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一审法院没有予以纠正的,二审应当重点提出和论证,并指出因此导致的量刑错误。

本案中,张某系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院判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的应当成立自首。而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却未认可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也未考虑该情节。辩护人指出,根据《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的规定,“嫌疑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提出量刑建议,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建议。”在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没有按规定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即三年以下提出量刑建议,该建议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一审判决为了采纳量刑建议,将自首认定为坦白,既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也没有对被告人不成立自首、不适用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作出说明,违反了刑事裁判的说理原则。

最终,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错误,认定张某具有自首情节,综合全案量刑证据可以减轻处罚,成为改判缓刑的重要基础。

2. 程序适用

如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过程中,若出现嫌疑人、被告人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如未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释法或提供法律帮助,没有听取辩护人意见,没有准确认定全部量刑事实等,辩护人应当提出异议,并要求二审法院依法调整量刑。

本案中,据张某所述,其是在没有辩护人的情况下进行的认罪认罚具结,检察机关没有向其告知具体定罪量刑的依据,值班律师也没有提供有效帮助,导致其直到一审开庭才得知具体量刑,更不敢提出异议,丧失了认罪认罚程序的协商权利。

对此,辩护人一方面阐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另一方面揭示程序适用没有完全保障其权利,应当允许辩护人提出合理异议,并由二审法院依法认定一审判决采纳的量刑建议是否正确,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3. 类案判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检索到其他类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作出裁判的参考。因此,“类案同判”原则可以是辩护人主张其观点的一大利器。

本案中,辩护人一方面通过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的认定的指导性案例,指出二审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认定张某构成自首;另一方面通过检索省内其他法院就相同事实、相似情节类案作出缓刑判决的类案,为二审法院量刑提供参考。最终,提交了内容准确、详实的《类案检索报告》,为二审法院改判提供了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交指导性案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生效类案裁判支持其主张的,承办法官应当进行类案检索。因此,如果辩护人检索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或者类案裁判的,务必要向二审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并要求依法作出类案裁判。

4. 其他酌定考虑情节

除上述法定情节外,其他酌定情节虽不是二审必须考虑的对象,却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作用,动摇审判者的内心确信。

本案中,辩护人重点论述了棉花补贴政策下对弱势棉农的利益倾斜,并通过调取案发当年当地发改委公布的棉农损失严重的数据,论证张某因被“二道贩子”引诱而侥幸实施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较小,与单纯套取补贴款的行为相比情节较轻,请求二审法院考虑这一现实情况,对其减轻处罚。另外,还提交了张某居住社区出具的《情况说明》,详细介绍了张某系家庭唯一劳动力、尚有高三学子需要抚养的情况,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系“骗补型”诈骗的行为,综合全部量刑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改判缓刑。


总之,作为辩护人,应当坚定捍卫当事人的权利,坚持提出一切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依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