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后,二审能否作无罪辩护

自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全面适用,对刑事诉讼程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环节适用率已超过90%,2022年量刑建议采纳率98.3%,一审服判率97%。这一数据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几乎适用于所有案件,一审法院采纳量刑建议、被告人不上诉的比例更是高得惊人。

在上一篇文章(认罪认罚案件二审量刑辩护的有效路径)中,笔者就认罪认罚案件是否有上诉权、能否进行量刑辩护进行了探讨,本文就剩余问题,即认罪认罚案件二审后能够作无罪辩护展开初步研究。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后进行无罪辩护,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种是,上诉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但辩护人从法律适用、罪名认定等方面作无罪辩护。此种情形与一审中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相似,虽曾经有地方实施细则规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3号颁布《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应当再无争议。

《量刑建议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而庭审中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被告人仍然认罪认罚的,可以继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按照本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即撤回从宽量刑建议,并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

也就是说,上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仅从法律适用等方面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一审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当然,无罪辩护的空间也较为有限。

另一种是,上诉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此种情形,相当于当事人否认了指控的主要事实,也不再认可刑罚处罚,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没有争议。根据《认罪认罚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

推而广之,上诉人不再认罪认罚的,二审亦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分情形处理。其中,一审是速裁案件的,二审还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问题是,上诉人否认主要事实与证据的,检察院是否应当抗诉?

笔者认为,检察院不应当一律抗诉。这是因为,认罪认罚案件仍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实践中,嫌疑人、被告人有时会出于不懂法律程序、想要尽快结案等心理认罪认罚,因此必须要保留必要的救济途径,保证无罪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被判处有罪或者重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对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却并未要求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上诉的,一律抗诉,正是对认罪认罚案件仍应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保证被告人权利的强调。